成长九要送 发表于 2012-8-23 19:59:30

政协委员王艳芳出任陕西府谷汇能煤矿董事长夺走800村民的东西

  一个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价值十几个亿的煤矿,几年时间居然变成了陕西省政协委员王艳芳的独资企业,6年维权路,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为民做主,公平公正的作出裁定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我们期待最终的公平公正的判决,还给本属于800村民的东西。  

申诉请求

  请求责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原错误的将黑石岩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煤矿”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的“合伙企业煤矿”。重新恢复黑石岩煤矿的原始工商登记。

事实和理由

  一、1994年元月村支书郝文孝带领五个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共同投资投劳力投土地申办了黑石岩煤矿,94年8月14日市煤炭局发了批准开办煤矿申请书,因村里缺少资金,10月19日村委将煤矿承包给市五矿公司投资建矿至2007年12月31日共十二年,而到了2000年5月,煤炭市场发生了变化,煤炭价格上涨,黑石岩煤矿所在的黑石岩自然村村民小组以煤矿在自己地盘上为由,要求将本来就属于黑石岩五个村民小组共同拥有的煤矿,归黑石岩自然村小组一家所有。

  经三道沟镇政府工作组以稳定为前提强迫黑石岩村委会写了一份无加盖公章的转让协议(至今没有见到原件无效转让协议),达成煤矿可继续承包生产,煤矿所有权归属黑石岩村民小组。

  2005年4月原籍是黑石岩自然村现任省政协委员王艳芳【以下简称王艳芳】看准了煤矿的巨大利益,恶义串通黑石岩村民小组组长以及两个致儿组成所谓的村民小组,以煤矿在期间履行合同不到位为由,将承包方告上了法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通知黑石岩行政村委会和另刘四个村民四个村小组即东梁、乌兰沟、大盘沟、大盘梁4个自然村村民小组参加诉讼,以承包方与黑石岩自然村村民小组单方面签订“在承包期间由黑石岩自然村小组履行承包合同的协议”为依据,判决承包方将黑石岩煤矿移交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

  被告不服榆林市中院的判决,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理由是煤矿的主体是黑石岩村委会所有,黑石岩自然村村民小组不具备诉讼主体告承包方。2006年6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三道沟镇政府2000年5月22日以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权属转让协议“为依据,将黑石岩煤矿判决给了其中之一的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承包方从此就退出了对黑石岩煤矿的经营,资产全部转移给了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所有,王艳芳预先约好付给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每人5万共1300万,承包其为二十年将煤矿占有。

  2008年5月王艳芳恶意串通省工商局注册局长刘永信,在没有全体村民授权将煤矿注册成郝媚枝(村民小组长)、王侯文(王艳芳表弟)、郝占虎(王艳芳小车司机)、王世伟(王艳芳儿子)四人合伙企业,之后在一个月之内以上四人以四十万元价格一次性永久性转让给(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

  时间已经过去了近6年,煤炭结构调整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煤炭价格的持续暴涨,黑石岩煤矿因存在纠纷,导致安全投资不到位,煤矿不具备生产条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国家对小煤矿实施煤炭资源整合,黑石岩煤矿和相邻的当中地塔煤矿进行整合,并以2008年王艳芳恶意串通省工商局注册局长刘永信非法变更工商注册后进行了整合为汇能煤业公司,董事长王艳芳,总经理唐志先,整合前的当中地塔煤矿业主苏洪涛为副董事长,整合后的汇能煤矿王艳芳占65股份。

  二、黑石岩村另外4个自然村村民小组从2006年11月开始为依法维权申诉上诉的漫长维权路。经过长达6年从县、市、最后到陕西省人民法院,4次裁定、2次判决,最终还是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对产已做认定为依据,败诉而告终。

  人们常说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的,这似乎已为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本案经过近千名受害农民不懈维权的努力,终于盼来了“青天“的驾临。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对本案的审理,做出了(2012)民监字第108号和106号(两案并一案)民事裁定书,确定了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因此陕西省工商管理局在将黑石岩煤矿违法变更登记问题上所犯的错误也应依法纠正了。

  三、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府谷县黑石岩煤矿由集体村办企业变更为郝媚枝、王世伟、郝占虎、王侯文私人所有的合伙企业无法律依据,依法必须纠正。

1、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黑石岩煤矿工商登记的依据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该协助通知书载明的是”变更黑石岩煤矿的法人名称“并未让其变更企业性质,该局擅自将全体村民所有的集体企业变更为个人所有的合伙企业是违法的。

2、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民监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2006)陕民一终字第43号判决书已失去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该局的违法行为已给我们绝大多数的村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精神伤害,为彰显依法行政的国家体制,和行政依法公平、公正、公民的原则,因此,特向中央求纪检察委员会就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错误的行为提出申诉,请求尽快依法责令该局及时纠正错误,以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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